基新中學校友會會章

 

The committee members 第一屆理事會理事名單

 

Application Form 校友會會籍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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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新中學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定名

基新中學校友會(Kei San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on)

 

第二章 宗旨

本會為基新中學(以下簡稱母校)校友之唯一代表。其成立旨在為促 進校友對學校之愛護及支持,並籌辦各類有益身心活動及公益事工,以增 進校友間之聯繫,發揚母校之精神。

 

第三章 會址

本會以母校之校址為會址:粉嶺百福村道51地段

 

第四章 組織

本會為母校認可及依據香港社團註冊條例成立之合法團體。其組織如下:

1.名譽會長 :由母校應屆校監擔任,屬諮詢性質。

2.名譽副會長 :由母校應屆校董擔任,屬諮詢性質。

3.監 察 會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並有權否決理事會之決議。

4.理 事 會 :負責處埋一切會務。

 

第五章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第六章 會員資格

6.1 基本會員: 凡於母校畢業之校友均可申請為本會基本會員。

6.2 學生會員: 凡正就讀母校中六、中七之同學均可申請為本會學生會 員。

6.3 贊助會員: 凡現在或曾在母校任職之人士均可申請為贊助會員。

6.4 家屬會員: 凡本會基本會員之直系親屬均可申請為家屬會員。

 

第七章 會員權利

7.1 基本會員 : 1. 具有選舉、被選、罷免、建議及表決權。

2.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7.2 學生會員 : 1.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7.3 贊助會員 : 1.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7.4 家屬會員 : 1.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第八章 會員之義務

8.1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

8.2 服從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所議決之事項。

8.3 繳納本會會費。

 

第九章 會員大會

9.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之權力機構。

9.2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通過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及推選兩名基本會員出席監察會。

3)檢討及通過本會會務及財務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

5)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

9.3 召開會員大會

1)本會會員大會每年於一月舉行,由應屆理事會主席召開。

2)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廿一天以書面通告各會員。

3)出席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須為基本會員之十分一或不少於二

十人。

4)倘若會員大會不足法定人數則宣佈流會,並由該日起十天內

再次舉行,仍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屆時不論出席

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

 

9.4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經三分之一會員聯署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 員認為有需要召開,方可舉行;理事會主席;必須於接到請求書之日起 在十四天內召開,召開會議之方法及其法定人數與召開會員大會相同。

 

9.5 各項會議之議案,均以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得為議決,表決時如贊 成之票數及反對之票數相同,則由主持該會議之主席加投一票以決定 之。

 

第十章 監察會

10.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監察理事會之機構。

10.2職權:負責監察理事會是否依照本會會章執行一切會務。如理事有瀆 職行為可暫停其理事之職務。

10.3監察會成員、乃由母校現任校長、副校長一人、母校推薦資深老師一 名及由會員大會選出兩位基本會員組成。所有成員均為義務之職,由 現任校長擔任監察會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

10.4 由會員大會選出之兩位成員,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章 理事會

11.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執行機構。

11.2 理事會之權責:

l)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2) 釐定本會行政方針,全年計劃及預算。

3) 推動及辦理日常會務:

11.3 理事會組織:

每屆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二人;於理事會由理事互選 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核數一人,康樂一人, 聯絡二人,總務二人。

11.4 本會理事均為義務,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11.5 各理事之職責:

主 席 : 本會最高負責人,綜理內外各項事務,主持一切會議,為 本會各部門小組之當然委員。

副主席 : 第一副主席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如遇主席請假缺席、離職 或不能執行其職務時則代行其職務。

第二副主席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如遇主席及第一副主席請 假缺席或離職時則代其執行職務。

秘 書 : 負責本會一切會議紀錄及書信來往,保存印信、文件及檔 案。

財 政 : 負責本會一切財務收支事宜,草擬本會每年度財政預算每 月編制月結交核數稽核,經理事會通過,並向會員大會提 交年結。款項須存放於以本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 核 數 : 負責稽核本會之一切帳目。

康 樂 : 主理康樂活動。

聯 絡 : 負責一切聯絡及宣傳事宜。

總 務 : 負責本會總務工作。

11.6 理事會會議: 一年舉行會議最少四次,如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隨 時召開,在開會前七天以前書面通知各理事,以半數 理事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十二章 選舉

12.1 初選

理事任期將屆滿,應屆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兩個月寄發基本會員 名單,由各基本會員圈選最多十三位候選人,交回理事會核點票數,以 最多票數之二十六人為來屆提名候選理事,惟雖經被提名者本人同意接 納為候選人。將候選人名單於會員大會二十一天前寄發與各基本會員圈 選十三位,並於會員大會前投入本會選票箱,該票箱只能於會員大會中 開啟,並點算票數,以最多票數之十一位當選為理事,票數次多之兩位 為候補理事。

12.2 複選

新理事選出之日七天內舉行新任理事會議以便互選,分別擔任理事各 職。

12.3 交職

新舊理事移交手續應於新理事選出後十四天內完成。

 

第十三章 會費

1. 基本會員會費每年每位須繳交港幣五十元。

2. 學生會員會費每年每位須繳交港幣二十元。

3. 家屬會員會費每年每位須繳交港幣三十元。

4. 名譽會員會費每年每位須繳交港幣一百元。

5. 合乎基本會員資格者可一次繳交港幣伍百元得享永久基本會員資格。

6. 會員大會可按本會財政狀況予以修訂會費數額。

 

第十四章 附則

14.1 獎勵

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理事會得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熱心人士,贈以獎 狀或紀念品。

14.2 罷免

理事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任何一項毋需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或特別會 員大會通過,理事會得向其警告或撤銷其理事之職務及開除其會員會 籍。

1)違反會章或不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議案者。

2)觸犯任何刑事法例經判定罪名者。

3)擅用本會名義致損害本會名譽者。

14.3 如會員欠會費,則暫時停止其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14.4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理事或會員,其已繳交各費及對本會之捐獻 概不退還。

14.5 解散

本會如需要解散時,須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定,並獲全體會 員三分之二同意,方能解散。解散時,本會資產如有賸餘,可捐與由 會員大會議決之慈善機構。

14.6 債務及責任

未經會員大會議決,理事會不得向外舉債。本會欠下非會員人士之任何 債務則按照一般法律原則辦理。

第十五章 修章

15.1 本章則依社團註冊條例登記後隨即生效。

15.2 本章則如有任何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提交會員大會議決修訂,再交 香港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基新中學行政委員會通過接納。

15.3 本章則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接納。